[概要]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存在低价,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受到实质伤害,而且低价与实质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 [概要]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存在低价,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受到实质伤害,而且低价与实质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2018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征税反倾销税。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反倾销调查最后裁决的公告 【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2号 【公布日期】2018年5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之为《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6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之为调查机关)公布2017年第29号公告,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以下称之为被调查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否不存在低价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否对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导致伤害及伤害程度以及低价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2月7日,调查机关公布2018年第8号公告,可行性确认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存在低价,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受到实质伤害,而且低价与实质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可行性裁决后,调查机关对低价和倾销幅度、伤害和伤害程度以及低价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了之后调查。现本案调查完结,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后裁决(闻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后裁决 调查机关最后裁决,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不存在低价,国内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受到实质伤害,而且低价与实质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征税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征税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要求,自2018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征税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的明确叙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氧基苯甲醛。英文名称:MetaPhenoxyBenzaldehyde、M-PhenoxyBenzaldehyde、3-PhenoxyBenzaldehyde等,全称MPB或MPBD。
其他印度公司(AllOthers)56.9% 三、征税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时,不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适当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议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议的完税价格再加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到征税 对自2018年2月8日止2018年6月7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审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获取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税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改以反倾销税,并按适当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获取的保证金远超过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伐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不予归还,少征部分则仍然征税。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行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不追溯到征税反倾销税。五、征税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征税反倾销税的实行期限自2018年6月8日起5年。
六、新的出口商审核 对于印度在调查期内并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人新的出口商审核。七、期间审核 在征税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人期间审核。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要求及征税反倾销税的要求上告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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