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有关事宜的通报 保监发〔2007〕7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我会月底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其的形式对外公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之为《办法》),并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作好保险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前后的交会,现就有关事宜通报如下:一、《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展开了精简,一是仍然区分保险许可证于是以、副本,二是中止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负责管理递送和替换,其它种类的许可证由保监局递送和替换。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人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述事项并未再次发生更改,可之后用于,不用替换。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再次发生更改的,及有效地届满的,订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保监会或者涉及保监局替换新的许可证。
三、不经营保险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及其辖下子公司须获得保险许可证。原本获得的许可证不应在2007年9月15日前交还保监会。
四、新的许可证记述的机构编码仍继续执行原机构编码规则;地域范围仅限于外资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要求日期为保险机构批准后正式成立的日期;授予许可证日期为许可证打印机日期。五、发给许可证的人员必需所持保险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地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能发给许可证。六、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发给许可证后不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登录保险信息报纸的通报》(保监发〔2003〕22号)规定的报纸上展开公告。其他保险机构发给许可证后不应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展开公告。
七、各保监局不应强化保险许可证管理工作。一是不应由办公室对许可证展开集中管理。二是对许可证不应按照最重要档案文件展开管理。三是许可证的领用、打印机、派发、换发、封存不应严格执行注册制度。
四是自行封存原有许可证,不应详尽记录被封存许可证的流水号、种类及数量。五是每年1月5日前不应将上年各类许可证的出入库详尽数字(领有用、派发、交还、遗失、空白、封存等数字)请示保监会办公厅。八、保监会将定期对各保险机构、各保监局继续执行《办法》的情况展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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